甄明法律事務所律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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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109年10月23日

字號:109甄律函字第1091023-1號

附件(無)

主旨:  謹代當事人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暨負責人蘇成達先生函發聲明,杜絕不實報導,請即時更正錯誤報導暨為平衡報導,以免訟爭,請惠予辦理。

說明:

  • 本律師函係依當事人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盛公司,統一編號81186081)暨負責人蘇成達之委任意旨辦理。
  • 茲據當事人委稱:「
  • 蘋果日報22日晚間7時許搶先於網路電子報刊載『……護航拍女官員裸照的建商多賺500萬…』之新聞,標題與內容均完全與事實不符,此等未經查證之聳動標題,一再導引不實之信息風向,形同以莫須有之描繪再度重傷華盛公司之商譽。
  • 對此錯誤之歷史報導,華盛公司已於109年10月9、10、11日三度於官網公開聲明與澄清,並具體引用法院判決書為依據,華盛公司絕未拍女官員裸照,媒體仍緊追不捨,持續為惡意不實之報導,殊難理解意欲為何?
  • 另有數家媒體陸續於23日上午報導台鐵官員爆舞弊及圖利等內容等節,亦有明顯錯誤,「臺鐵捷運化計畫(新豐站場改建工程土建部分-第二期)」工程,是台灣鐵路管理局以前承包商違約而終止契約,並於完成第三公正單位桃園評值結算後,始另行規畫辦理招標採購之接續工程,並以最低標方式公開招標,任何符合資格之營造業者皆可投標,並無特殊資格規範,同業廠商均可公平競爭。華盛公司循一般領標程序參與投標,並以最低標得標,一切皆符合投標程序,履約過程亦以合約規範為依據,工務行政作業均符合公共工程三級品管作業制度,並無異常或不合理之處。最為離譜之處,乃本次一併遭偵查之公務員,本人及華盛公司在得標本件工程之前根本不認識,豈有可能發生報載羅織之情節?
  • 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本人不便對偵查內容多言,但特定媒體何以能在相關人員仍在偵訊中即搶先報導(22日晚間新聞),23報導內容更能具體描述檢察官指揮過程與『偵訊內容』,究竟訊息來源為何?檢調單位參與本案之相關人員是否恪守刑事訴訟法規定之偵查不公開原則?是否有人洩密?已然有疑,相關機關是否應給予合理說明?
  • 新豐車站工程前承包商國恭公司與台鐵局間之履約與終止契約糾紛,係華盛公司得標前之既存事實,時序上即可輕易辨明,與華盛公司後續才得標之接續工程新契約完全無關。且查,國恭公司與台鐵局間之訴訟與爭議過程,乃至於最終之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於司法院官網判決書公示系統均可查詢(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5號民事判決,已因最高法院108年7月21日以108年台上字第35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詳加查閱之後即可發現報載內容顯未先查證官方公開之判決理由,明顯與事實不符。今華盛公司公開提示後,若仍未給予平衡報導,即有抹黑之惡意。
  • 對於未經合理查證之抹黑報導,一再中傷華盛公司,本人已感孰不可忍之地步,不排除依法追訴,以維華盛公司及本人之權益……」等語。
  • 為此特委請 貴大律師代函達各大媒體朋友,就上開報載之偵查案件新聞以及編造不實標題牽扯舊新聞乙節,係由大律師全程受任陪同偵訊過程,佐以檢核相關文件資料及報載內容,以上聲明事項俱無不符,祈請各大媒體朋友給予平衡報導。」等語。
  • 綜上,本律師以為當事人所請係為維護法律上權益,允合法令之規定,爰代函達如上,請惠予辦理,以免雙方訟累。至就本律師函有任何疑義,均請隨時以書面或口頭洽詢,本事務所當竭盡所能維護當事人權益為說明,爰特代函達如上。

 

正本: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先驅媒體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陳昭龍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