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度補充公開聲明書
延續本公司 109 年 10 月 9 日、10 月 11 日公開聲明書及補充公開聲明書後, 來自各方不特定的關注者被導引至四年前的汙衊本公司之新聞事件,為避免繼續誤解謠傳模糊焦點,本公司特再度補充釐清事實發生的正確時序, 扼要說明:
關於四年前檢方強加牽扯汙衊本公司之新聞事件:
一、105 年 12 月間,檢察官無預警偵結起訴並搶先發佈新聞,十五億餘元規模的公共工程「圖利」8 萬多元,只佔工程規模一萬九千分之一,此等神推論已非常不合常理,卻被媒體說成圖利三千餘萬元,接著將女官員遭妨害自由之個案包裝成「綁架案」(實則至一審終結迄今,仍未 見檢方宣稱的裸照),將前述多位主辦公務員及監造人員圖利本公司被起訴之貪瀆罪連同本公司主管工程師遭誣指偽造文書之部分,合併於一份起訴書內(實際上有六個獨立的起訴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 30658 號,105 年度偵字第 8506、13891、17306、23770 及 26071 號)導致程序上刑事庭分案時也歸在同一個案號,而實質上審判程序是完全分別成兩部分獨立進行審理,證物獨立、被告分別審理、無須交互詰問, 也無從對另一部分案情表示意見,準備程序乃至於審理程序,全部不同時間不同庭期,判決書也是分別兩大獨立段落論述判決理由,亦及刑事庭審理時亦認為是兩個獨立事件互不牽扯,由此可證,本公司承攬之工程業務執行根本完全與另案之其他個人行為無關,蘇姓前員工個人行為及判決我們不予評論、但本公司所遭起訴之「業務登載不實」已經法院判決無罪,不應再被以訛傳訛恣意抹黑!
二、四年前報載內容以及陸續之網路討論,一再將本公司蘇姓前員工冠上 「董事長特助」之名號,原始出處為檢察官自己在起訴書內編纂的名詞,並藉以編成新聞向媒體公開,實際上並無任何證據,更非事實; 本公司董事長長期以來僅有一名特助,且為公司另一名董事,並無女性特助,且蘇姓前員工資歷尚淺,不但與董事長非親非故、只是一般安衛管理人員,除此之外並無工程施工方面之本質學能或技術管理專業,不足以適任甲級綜合營造業之特助。本公司不得不詳加澄清。
三、四年後的判決理由已釐清蘇姓前員工身分,不再稱為「董事長特助」, 實則因蘇姓前員工確實只是「安衛管理員」(營建法令及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專有之名詞為,實際上是基層工程師,並非一般社會概念所理解 之「主管」),也有正式向業主申報登記,為何檢調單位與被害人仍要 對本公司強加牽扯構陷?使本公司陷於莫須有之漩渦中,非無可議之處。
四、茲因當初檢方起訴時對本公司抹黑之部分並未被法院採信,自即日起, 若再有延用錯誤舊新聞斷章取義故意對本公司強加抹黑之情形,本公 司將不再沉默,不排除採法律行動捍衛商譽,請有心人士自重。
關於本公司與宣捷公司間之損害賠償事件:
發生時間 |
發生事件記要 |
行 為 人 |
備 註 |
105.6.2 |
簽立標前協議 |
華盛、宣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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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7 |
簽立補充協議,正式確定合 作關係以及權利義務 |
華盛、宣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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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17 |
向地主新竹縣政府正式提 出申請(投標) |
華盛、宣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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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13 |
新竹縣政府發函公布評選 結果 |
新竹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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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28 |
最優申請人發函新竹縣政 府檢送契約書請求簽約 |
華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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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5 |
宣捷公司無預警以存證信 函終止契約 |
宣捷 |
證號1 |
105.8.8 |
華聖公司以最誠意且卑微 之態度,致函宣明智本人 |
華盛 |
證號2 |
105.8.9 |
宣捷公司再度以存證信函 強調終止契約 |
宣捷 |
證號3 |
105.8.10 ~~ 9.20 期間,華盛公司陸續寄發存證信函多達十三次,請求 宣捷公司、宣明智、宣昶有、宣捷公司監察人等誠信履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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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19 |
華盛公司收到新竹縣政府 105.9.19 通知函,取消最優申請人資格並沒收保證金 |
新竹縣政府、華盛 |
證號4 |
105.9.21 |
華盛公司寄發終止契約 |
華盛 |
證號5 |
以上為宣捷公司與本公司簽約與違約之經過歷程摘要,該段期間本公司根本沒有負面新聞。反觀宣捷公司現任董事長宣昶有先生,不久前曾於 109 年 9 月 29 日在台北地方法院調查庭時,表達他是「…替前任董事長解決糾紛…」、「本件是前董事長宣明智跟債務人公司之間的民事糾紛」。和媒體刊載的故事完全相反,本件究竟是宣氏父子相互之間何人替何人收拾殘局? 「宣家友人」向媒體放話到底是受到何人的指揮? 其間的矛盾已昭然若揭,若冷靜分析,則答案已經非常清楚,根本無須多加描述; 最後,本公司期待以訛傳訛的新聞能告一段落,商業爭議亦能有善了之日。
董事長 蘇成達 謹識於高雄市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