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4日公開澄清聲明書
近年來每隔固定周期,社會新聞事件就會刻意重新報導本公司「綁架官員拍裸照」乙案,一再受到「青睞」頻率更甚於其他重大社經與政治事件,其間隱含之目的與內情顯非單純;本公司並無龐大資源可以投資或入主媒體社群,在欠缺與媒體充分且完整溝通之渠道之窘境下,每每只有在被報導以後,才有機會被動回應,除此之外別無他途,實屬莫可奈何!
論者們若真要公正仔細評斷判決理由,應可發現聳動之標題乃特定媒體自創,並非法院判決認定之事實:
- 由司法院可查詢之第一審判決內容,以及蘇員個人之第二、三審判決之理由,從未出現「強拍裸照逼放水」、「極惡營造商」、「囂張營造商」、「台鐵工程驗收不過」等聳動用語,或類似指摘本公司之論述,一切皆是特定媒體自創,製造本公司在媒體上之負面形象與聲量之目的,已甚為明顯。
- 早在105 年 12 月間檢察官偵結起訴發佈新聞當時,就已開始有特定之扭曲,十五億餘元規模的公共工程最終「圖利」廠商之金額只有「8 萬多元」,但當時媒體報導卻係聳動之「圖利三千餘萬元」,但事後無人澄清。
- 鄭姓女官員遭妨害自由之個案,媒體稱為「綁架案」,並將業主、監造多位主辦公務員及監造人員以圖利罪起訴,連同本公司工地主任亦遭起訴偽造文書,總計有104 年度偵字第 30658 號,105 年度偵字第 8506、13891、17306、23770 及 26071 號「六個」獨立起訴案號,被集合成一個案件起訴,以致事後審理程序上,刑事庭只能歸為同一案號;但早自一審審理程序開始,就已將案件區分為兩部分各自單獨審理,可以看出工程圖利案與綁架案的審判程序是分開進行,沒有交互調查兩邊的證物,判決理由亦是分別兩大獨立段落論述。第二審(檢察官與綁架案一審判決有罪之被告分別提起上訴,官員與本公司工地主任一審判決無罪)以後,實際審理時仍舊是分成兩件訴訟各自審理,並單獨判決;綁架案部分之被告蘇曉貞縱已至最高法院審結,但另一圖利案部分尚在二審審理中,本公司除了名稱和案由先天上被牽扯在案件內以外,所謂綁架案部分,實際上與531標工程執行並無關連,也無必要與動機,純屬其他被告個人行為。且查,本公司或本公司負責人,自始並未被起訴「綁架官員」,一審判決理由並沒有指稱華盛公司負責人或工地主任教唆綁架官員,乃至於蘇曉貞個人部分之第二、三審判決,也從未如此認定。簡言之,法院審理程序上既未視為同一事件,媒體方面實不應自行穿鑿附會強加牽扯!
- 判決書內所述之鄭姓被害官員,在本公司531標請款或工期審查過程,並無刁難之事實,也就是說當時鄭姓官員亦不曾認為本公司有逾期情形而應依契約規定暫停付款,否則當時為何還會同意放款?本公司該段期間之多筆請款紀錄上,鄭姓官員均有核印同意放款,才是最接近實際情況之證據。何以鄭姓官員後續之證詞會與當時實情不符?本公司無奈之餘,實無從臆測。
- 531標工程「弊案」見報後,106年間,業主與監造單位旋即更換所有「涉案」承辦人,由後續接手之人員再度重新獨立評估檢討NTP1+390之完成時限,歷經長時間幾近以放大鏡標準的審查檢討,納入諸項客觀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障礙事實評估考量後,最終結論依舊是認定沒有逾越本條款之時限(附件),據悉鐵道局最後亦是以此重新審查之結論回應交通部與監察院。質言之,無論是執行過程還是事後檢討,531標既從不曾有進度落後問題,不曾有請款障礙,當然也沒有綁架官員的動機與必要!
今日新聞報導舊聞之目的,顯然是要讓本公司因上開社會案件再度「被千夫所指」,目的恐非單純,提醒社會大眾,面對商業活動或商務計畫,務必慎選合作對象,亦希請其他願意秉持中性與公正之媒體,能夠替本公司公布聲明內容,給予我們平衡報導的機會,是所至盼!
附件:1061214-鐵工局-第1次工期展延補正案